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2012]第49号)、《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79号)《国家医保局等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年33号)、《市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城乡居民资助参保》(津医保局[2022]55号)、《市医保局 市教委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年67号)、《关于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13号),现对2026 级新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如下说明:
一、待遇享受期及筹资标准
1.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代缴费项目,2027年筹资标准文件尚未下达,待正式标准明确后按照学校安排缴费,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实施分类资助。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认定身份,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由所在高校负责参加居民医保。
注:符合资助身份人员需先行缴费,待材料审查合格后再行退费。
3. 落实学籍地参保政策。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学籍地参保政策。全市各类学校都要在每年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对已在外地参保的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应终止外地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4. 实施中断参保约束。对自 2025 年起本市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每断保 1 年,降低大病保险封顶线 1000 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除新生儿、本市新认定的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缴费标准按照提出修复申请时所在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多缴纳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 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 6 个月。参保人员已连续 2 年及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按规定补 缴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视作断保人员。
二、登记缴费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院校负责认定,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由院校报送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四、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且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可凭本人申请由学校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
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外国语大学医保办
2026年07月03日